法規內容-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健身中心定義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消費者,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九、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消費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發布日:民國96年02月15日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111年01月01日發文字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法規體系:體育/運動設施立法理由:1101101立法理由.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壹、應記載事項一、審閱期及當事人資料    簽約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   月○日交由消費者審閱。

    消費者: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

    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業者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  、網址、營業所在地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履約地點、公司登記或行  號設立證明。

二、揭露營業場所保險事項    業者應為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  明顯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查證。

三、會員人數揭露    業者應於營業場所以明顯可見之形式揭露下列資訊:  (一)本場所預計招收會員數:○人。

  (二)本場所現有會員數:○人(以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止之有效契約     數為計算基準)。

  (三)本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之總面積:○平方公尺。

  (四)本場所最大容留人數:○人。

四、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  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與消費者會員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契約期  間不得逾三年。

按月定額收取會籍費用者,其期間以十年為限。

    消費者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第十點第二項  之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所稱約定使用期間,指業者於契約記載消費者逾該契約使用期間  而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之期  間。

五、消費者契約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契約總金額新臺幣○元,明細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元。

    □(二)會籍費用新臺幣○元:     □年費:新臺幣○元。

     □月費:新臺幣○元。

     □其他:新臺幣○元。

    □(三)其他費用(如:)新臺幣○元。

    消費者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消費者繳交之第一項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應  依簽訂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

    消費者繳交之入會費及其他費用,總額不得逾第十點第三項所定月平  均價格之二倍。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  「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  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六、業者服務提供及其內容說明    業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

  (二)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     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三)其他:     □具國民體適能證照之指導員。

     □具有解說各種器材使用方式專業之指導員。

     □其他:(例如可供消費者詢問器材使用方式之聯絡資訊)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數量、人數、名稱及規範等應詳列於契約,或  以附件方式呈現。

業者提供之器材如有維修,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  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消費者知悉。

七、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契約費用之資金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  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  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  ,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  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一)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     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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