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鑑定標準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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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部的鑑定標準是--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國95 年09 月29 日修正) 第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 ...┌☆★這是天使寶寶♀GRACE的部落格◇◆┐小天使Grace初生就面臨"換心"挑戰.6個月被診斷罹患罕見疾病-結節硬化症TSC(全身官器都會長結節腫瘤)。

Grace合併腦,心臟,兩邊腎臟,皮膚病變,Grace媽咪面臨就醫.就學.就養.居家服務等挑戰!!人生每個過程~我知福、惜福,還要再造福,希望她天天平安.快樂.健康長大!更希望大家多給天使寶寶與媽媽加油.鼓勵.打氣與肯定!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103120906學習障礙--臺灣的規定!!~~?家有罕病兒學習障礙--臺灣的規定學習障礙--臺灣的規定<何謂學習障礙??> 臺灣教育部的鑑定標準是--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國95年09月29日修正)第10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以上資料引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如何協助學習障礙者???>學習障礙學生輔導手冊柯華葳編著1教育部特教小組學習障礙學生輔導手冊柯華葳編著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主編國立台南師範學院印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學習障礙學生輔導手冊柯華葳編著2教育部特教小組序特殊教育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修訂公布,已有三年的時間,此期間相繼公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等,相關法規的訂定可以說已臻完備,再來應該加強的,就是如何落實特殊教育的教學輔導工作。

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時,為落實特殊兒童的教學工作,教育部曾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主編特殊兒童輔導手冊,由於近年來教育環境的改變,各級學校對特殊學生的接納情形已異於往昔,融合教育的理念已普遍被教師及家長們接受,不但學前特殊兒童已納入輔導的範圍,也由於就讀大學的身心障礙學生日漸增多,重新編輯一套適用於各級學校的輔導叢書因而迫切需要,以因應不同障礙類別學生的需求。

為重新編輯此一輔導手冊,特商請十位教授分別負責編撰,由於時間緊迫,特別要感謝他們的鼎力協助,他們負責的部分是:許教授天威負責肢體障礙部分,林教授寶貴負責語言障礙部分,柯教授華葳負責學習障礙部分,洪教授儷瑜負責情緒障礙部分,宋院長維村負責自閉症部分,張教授蓓莉負責聽覺障礙部分,劉教授信雄負責視覺障礙部分,陸教授莉負責智能障礙部分,蕭教授金土負責多重障礙部分,黃教授美涓負責身體病弱部分。

各類障礙別學生輔導手冊的大綱重點,大致均先描述各障別學生的身心特徵、心理需求、以及輔導方法,對各教育階段學生之學習、生活、情緒、感情、人際關係、心理、職業、生涯、及衛生保健等均能加以闡述,其內容以適用於各級學校學生的輔導為主,因此本輔導手冊將分送各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各大專院校、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圖書館、與文化中心,以供教師與家長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參考運用。

最後應感謝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在承辦印製過程中的大力協助,短短幾個月時間中能順利出版,對工作同仁的辛勞,特別致上由衷的謝意。

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謹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學習障礙學生輔導手冊柯華葳編著3教育部特教小組目錄壹、學習障礙的定義……………………………………….1一.不容易定義的概念二.共識的定義貳、學習障礙者的一些特徵……………………………….4一.學齡兒童(一)行為上的特徵(二)學業上的特徵二.學前學習障礙兒童參、學習障



2. 學障鑑定標準作業程序

學障鑑定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 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使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切之特殊教育服務及福利措施。

學障鑑定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使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切之特殊教育服務及福利措施。

貳、相關法令及依據:教育部「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參、家長務必附上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一、   填妥申請表【表一】二、   戶口名簿影本三、   貼妥掛號郵票(25元/張)的信封二張四、二吋半身照片(照片背後寫上班級姓名,實貼在申請表上)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一、  申請鑑定安置,各行政處室及人員需配合準備資料:(一)教務處:學生成績正本。

【國二學生:國一時的學年成績;國一學生:一、二次段考成績】       (二)學務處:學生健康記錄卡影本。

(三)導師:1.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           2.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3.學生輔導記錄表影本(B卡影印成A4大小)           4.學生學習記錄描述【表二】(四)輔導室:學生測驗資料:           1.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2.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3基礎數學概念評量4.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5.情緒障礙量表伍、名詞解釋:學習障礙,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的定義,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陸、其他一、辦理時程:依鑑輔會工作時程,約每年十二月中至十二月底止。

(詳細日程依縣府規定,相關訊息請見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二、申請對象:本校國一、國二學生。

三、已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可申請。

四、前一學年未通過本縣學障鑑定者,原則上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惟經教師輔導觀察仍符合學障特徵者,請重新完成相關篩檢測驗,並檢附佐證資料(如作業、作品、輔導記錄等足證其障礙之資料)或個案報告連同公文申請申覆。

五、國三學生因已無法符合觀察期一年之規定,故不受理申請。

  六、家長若有最好附上,若無則免付的資料:(一)公私立教學醫院醫療證明暨相關診斷資料(二)國中小相關測驗記錄影本柒、作業內容:流程說明流程圖鑑定測驗工具一覽表縣政府鑑定作業時程校內鑑定工作執掌表資料審核表團體報名名冊鑑定申請封面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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