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種 | 人種 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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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Race),是在體質形態或遺傳特徵上具有某些共同特色的人群,劃分時可以根據外在特徵(如膚色、髮色、面部骨骼結構等)、基因、以及自我認同為標準。

人種這一概念以及種族的具體劃分都是具有相當爭議性的課題,其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都有差異,種族的概念也牽涉到諸如社會認同感以及民族主義等其他範疇。

人種不屬於生物分類學,在智人以下沒有所謂人種的生物分類。

[1][2]20世紀以前,科學家普遍認為,人類分為若干個本質主義方式劃分的(即以不可缺的特徵來劃分的)人種,如尼格羅人種(南撒哈拉非洲人)、高加索人種(西歐亞人)、蒙古人種(東歐亞人)、澳大利亞人種(澳大利亞和美拉尼西亞原住民)等。

但自1940年代起,演化科學家開始淘汰這種理論。

另外,種族長期以來理解為一種科學分類,即將種族視為一個分類的層次,如將種族等同於亞種;但1960年代起,群體遺傳學研究中新出現的數據以及模型也使一些科學家開始質疑這種理解,而轉而以群體(population)、特徵線(cline,又譯「漸變群」或「生態群」)等其他概念來研究人類內部的差別。

1990年代以來,基因體學以及分支系統學研究中新出現的數據和模型也使科學界對人類起源有了新的認識,使一些科學家轉而用世系而非特徵來定義種族的劃分,並且認為種族應該理解為模糊集合,統計群體,或廣義的民族[3][4]。

有許多演化學家以及社會學家認為,基於近年來的生物學研究結果,任何對於人類種族的定義,都缺乏科學分類的嚴謹性和正確性;人種的定義是不準確的、隨意的、政治化的和約定俗成的,隨文化視角的差異而變化,種族應該視為一種社會建構[5]。

但也有其他科學家[誰?]認為,人種概念並非毫無根據,人種概念和多位點基因數據之間的確有關聯,而試圖摒棄人種概念的真正動機,主要為政治原因而非科學[來源請求]。

目前,各個學科對於人種是什麼,是否存在,到底有幾個,應該如何定義,如何理解,如何分析等問題,尚無定論或共識。

人種的生物學定義(Long&Kittles,2003)概念參考定義本質主義的Hooton(1926)人類的大分類之一,主要區分於其內部共有的某些特徵的組合,而這些組合源於共同的祖先,組成一個模糊的生理背景,一般上被個體之間的差別所掩蓋,最好以一個組合的圖樣來理解。

基於科學分類的恩斯特·麥爾(1969)一個種之內,一些表現型相似的群體的組合,居住在該物種的分布地域的一個區域內,從科學分類角度和該物種的其他群體不同。

基於群體的多布然斯基(1970)人種是基因上相異的孟德爾遺傳群體。

他們既非個體也非某個基因型,而是多個基因相異的個體。

基於世系的Templeton(1998)亞種(人種)是在一個物種之內,有別於其他進化世系的世系。

這個定義要求,該亞種的基因差異化必須是由長期存在的,防止基因流動的障礙造成的;也就是說,亞種不但需要基因差異化,也需要歷史延續性。

基於親緣分支分類法的Levin(2002)人種意指以地理為基礎的世系關係,主要以大陸或較大的地域為劃分標準;人種指以大陸或次大陸劃分的親緣分支。

在親緣分支分類法中,基本的分類是世系單位,即祖先加上後代之支系,即按照現在分析所得出的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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