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階段身心障礙鑑定 | 學習障礙鑑定單位
三、協辦單位: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肆、工作內容 一、鑑定安置作業 (一)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 1.第一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學習障礙、智能 ...鑑定安置國教階段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安置實施計畫鑑定工作時程公告鑑定安置相關表件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四、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五、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貳、目的 一、依據標準化測驗、多元評量結果,綜合研判學生特殊教育類別與需求,並提供適性安置服務及申請重新鑑定(安置)之管道。
二、健全本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相關制度,落實分級培訓、審核、督導,以提升本縣心評人員之專業性與鑑定相關資料、作業之精緻化。
三、督導身心障礙學生各年段轉學、升級、畢業之轉銜計畫,使學生能獲致整合性與連續性之服務。
四、為培訓縣內各類區級心理評量教師(學智障類及自閉症暨情緒行為障礙類)鑑定安置研判專業知能,及強化縣內校級特教教師之鑑定安置相關知能,開設相關專業知能系列研習。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立泰和國民小學(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彰化縣立永靖國民小學(南彰特教資源中心) 三、協辦單位: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肆、工作內容 一、鑑定安置作業 (一)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 1.第一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學習障礙、智能障礙學生、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學生。
2.第二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自閉症、情緒行為障礙、持醫院診斷證明、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學生。
3.第三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視覺、聽覺、語言、肢體、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其他障礙等特殊教育障礙類別,持醫院診斷證明者、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重大傷病通知書者、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學生。
4.第四大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並實際就讀後,評估適應不良或安置不適切,欲變更安置型態者或欲放棄有效之特教身分,得申請變更教育安置型態。
5.第五大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6.轉銜階段鑑定對象:國小升國中及國三特殊教育學生欲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繼續就學者,需依特教需求類別提出重新鑑定確認跨階段特教身分。
(二)召開會議: 1.鑑定、安置會議:依各大類組鑑定申請時程,召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
2.各類工作會議:初審會議、研判會議、審查會議、檢討各類鑑定作業流程、原則。
(三)轉介輔導: 1.確認及疑似特殊教育學生:經校內特殊教育介入難獲得有效成效,欲提報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但家長不同意者,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並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追蹤輔導。
2.確認特殊教育學生: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確認身心障礙學生,於鑑輔有效期限內,家長欲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服務者,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並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追蹤輔導。
3.國立學校就學申請:設籍本縣欲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得依簡章時程提送相關申請資料由本縣鑑輔會協助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4.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申請:設籍本縣欲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繼續就讀高中職及特殊學校者,得依簡章時程由學校特教教師協助填報相關表件,提送本縣鑑輔會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心理評量作業 (一)召集心評團隊 1.校級心評人員:由各校特教教師或具輔導背景之普通教師,已修習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得核定為本縣校級心評人員,負責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項鑑定作業之標準化測驗施測、評量、診斷等事宜。
2.區級心評人員:校級心評人員由學校薦派或自願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為本縣區級心評人員,負責綜合研判本縣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及輔導校級心評人員施測事宜。
3.特定類別心評人員:由巡迴輔導教師(或經特殊培訓種子教師)擔任,進行校(區)級心評人員無法實施之特定類別(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自閉
二、健全本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相關制度,落實分級培訓、審核、督導,以提升本縣心評人員之專業性與鑑定相關資料、作業之精緻化。
三、督導身心障礙學生各年段轉學、升級、畢業之轉銜計畫,使學生能獲致整合性與連續性之服務。
四、為培訓縣內各類區級心理評量教師(學智障類及自閉症暨情緒行為障礙類)鑑定安置研判專業知能,及強化縣內校級特教教師之鑑定安置相關知能,開設相關專業知能系列研習。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立泰和國民小學(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彰化縣立永靖國民小學(南彰特教資源中心) 三、協辦單位: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肆、工作內容 一、鑑定安置作業 (一)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 1.第一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學習障礙、智能障礙學生、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學生。
2.第二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自閉症、情緒行為障礙、持醫院診斷證明、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學生。
3.第三大類組鑑定對象:疑似視覺、聽覺、語言、肢體、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其他障礙等特殊教育障礙類別,持醫院診斷證明者、新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重大傷病通知書者、原鑑輔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學生。
4.第四大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並實際就讀後,評估適應不良或安置不適切,欲變更安置型態者或欲放棄有效之特教身分,得申請變更教育安置型態。
5.第五大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6.轉銜階段鑑定對象:國小升國中及國三特殊教育學生欲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繼續就學者,需依特教需求類別提出重新鑑定確認跨階段特教身分。
(二)召開會議: 1.鑑定、安置會議:依各大類組鑑定申請時程,召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
2.各類工作會議:初審會議、研判會議、審查會議、檢討各類鑑定作業流程、原則。
(三)轉介輔導: 1.確認及疑似特殊教育學生:經校內特殊教育介入難獲得有效成效,欲提報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但家長不同意者,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並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追蹤輔導。
2.確認特殊教育學生: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確認身心障礙學生,於鑑輔有效期限內,家長欲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服務者,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並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追蹤輔導。
3.國立學校就學申請:設籍本縣欲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得依簡章時程提送相關申請資料由本縣鑑輔會協助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4.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申請:設籍本縣欲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升學管道繼續就讀高中職及特殊學校者,得依簡章時程由學校特教教師協助填報相關表件,提送本縣鑑輔會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心理評量作業 (一)召集心評團隊 1.校級心評人員:由各校特教教師或具輔導背景之普通教師,已修習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得核定為本縣校級心評人員,負責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項鑑定作業之標準化測驗施測、評量、診斷等事宜。
2.區級心評人員:校級心評人員由學校薦派或自願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為本縣區級心評人員,負責綜合研判本縣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及輔導校級心評人員施測事宜。
3.特定類別心評人員:由巡迴輔導教師(或經特殊培訓種子教師)擔任,進行校(區)級心評人員無法實施之特定類別(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自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