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 維持健康的好方法 - 2024年11月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作者:林予
出版社:波斯納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1年08月01日
ISBN:9789860606690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523元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三版序
初版序

第零章 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
參、法律三段論法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
伍、寫作的精緻度與取捨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

第四節 保險法歷屆一試考題統計表
壹、說明
貳、統計表(100年至109年)

第一章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
壹、法規內容
貳、解釋
參、實例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
壹、對價平衡原則
貳、誠信原則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肆、利得禁止原則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貳、依保險經營之目的分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
參、依給付基礎之分類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
爭點2: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爭點3: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多年前為異常,近年轉為正常,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再次進行體檢,否則拒絕承保。其拒絕承保是否有正當理由?
貳、不要式契約
參、射倖契約性
肆、有償契約性
爭點4: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
爭點5:如何解釋其射倖性?
伍、雙務契約性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
爭點3:被保險人須於日間前往醫院進行每日3小時「日間住院」之治療,於請求日額型住院醫療給付時,保險人抗辯因僅治療3小時,故應依照3小時/24小時之比例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爭點4:住院期間請假外出,保險人主張扣除給付之日數,有無理由?
爭點5:被保險人以不用住院的「門診手術」方式進行白內障手術,能否請求住院手術之保險金?
爭點6:要保人投保「不包含酒駕責任與乘客傷亡責任」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向同一保險人加價購買「乘客責任保險」與「酒駕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彌補原契約之不足,如被保險人酒駕發生車禍導致乘客死亡,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爭點7: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
爭點8: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
爭點9: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
爭點10: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
爭點11: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
爭點12:「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3:「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第二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爭點1:保險法第16條第3款之「信用壽險」,其性質為何?
爭點2: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為何?
爭點3:若訂約時即不具保險利益,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爭點4: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
陸、輔助人
爭點5: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
爭點6: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
爭點7: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第64條第1項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
爭點4: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告知年齡不實,應如何處理?
陸、第64條第3項
爭點5: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
爭點6: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
爭點7: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
爭點8:保險續保與告知義務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
爭點1:何謂保費不可分原則?我國有無保費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爭點2: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
爭點3: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
爭點5: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爭點6: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
爭點7: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壹、保險契約終止
貳、保險契約解除
參、保險契約無效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效時是否有效?
爭點2:現行法下,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否要求要保人進行據實說明義務?
爭點3: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若沒派人去收,而要保人亦未繳費,是否還會停效?

第五節 專題研討──從時事新聞看詐領保險金案例
壹、新聞案例:狠母摻鼠藥毒殺女詐領保險金 判賠保險公司255萬餘元
貳、重點提示
參、考點剖析

第三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壹、保險利益

第二節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壹、前導觀念:保險重要名詞區辨
貳、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意義
爭點1:不定值保險與保險法第72條是否矛盾?
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適用前提
肆、超額定值與不足額定值
爭點2:保險標的物一部損失時如何計算理賠之保險金?

第三節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意義
參、實務上常見的三種例外條款

第四節 複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利得禁止原則
參、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肆、複保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爭點1:複保險與保險價額之關係以及複保險是否須具備「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要件?
伍、惡意複保險
爭點2:「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是否包含有通知但「通知不正確」之情形?
爭點3:惡意複保險之無效係哪些契約無效?
陸、善意複保險
柒、附論補充──保險競合

第五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壹、釋字第576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
貳、釋字第576號解釋
參、學者見解
爭 點:如要保人過度投保數個與其身價顯不相當之定額保險契約應如何處理?

第六節 請求權代位
壹、請求權代位之意義
爭點1: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之家屬與受僱人如何認定?
爭點2:「附加被保險人」是否為得被保險人代位之「第三人」?
貳、保險人代位權之構成要件與權利移轉
爭點3:何謂「保險人優先原則」?「被保險人優先原則」與「保險人優先原則」之差異何在?
爭點4:賠償義務人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對於被保險人賠償,是否生清償之效力?被保險人對賠償義務人「拋棄」或「和解」,其效力為何?
爭點5: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人於保險給付前拋棄權利,例如訂立「免責約款」, 以致保險人無法代位之情形如何處理?
爭點6:保險金給付前與給付後,被保險人所為之「受領清償」、「拋棄」、「和解」之各種法律關係為何?
參、代位請求之範圍與契約類型
爭點7: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應如何適用?
爭點8: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爭點9:再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之不同見解

第七節 損害防阻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法規適用
爭 點:因履行保險法第98條第2項之救助義務所生之救助費用,與避免損害之避損費用之差異為何?

第四章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專論

第一節 責任保險
壹、責任保險之意義
貳、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範圍之擴大
參、保險人參與權概念簡介
爭點1:若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起訴濫行認諾、自認,或者是因不爭執訟爭事實而被依法擬制自認,保險人對於判決確定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是否仍得爭執?
爭點2:責任保險被保險人「誤認事實」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該和解契約依照民法第738條得撤銷時,保險人是否負責?
爭點3: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之權利性質與消滅時效為何?
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題
爭點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生之請求權性質為何?
爭點5:受害人因不正行為所致之保險事故
爭點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爭點7:「隱藏性除外危險代位」時,保險人得否代位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精神慰撫金」?
爭點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性質為何?
爭點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妨礙代位」規定為何?
爭點10:被保險人得否成為「受害人」?
爭點11:肇事之被保險人為遺屬,得否請求強制險給付?

第二節 保證保險
壹、保證保險之意義
貳、保證保險之性質
參、保證保險之種類
爭點1:保證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何?
爭點2: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為何?
爭點3:保證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爭點4:保證保險之代位問題?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壹、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爭點1:為何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貳、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而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
爭點2:喪葬費用支付之必要性
爭點3: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死亡保險時,關於「被保險人同意」之疑義?
爭點4:法定代理人得否代未成年子女訂立「以未成年子 女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契約?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未成年子女)欲終止契約是否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爭點5:人壽保險契約遭冒名變更要保人並終止保險契約應如何救濟?
爭點6: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應向保險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向真正要保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壹、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貳、被保險人自殺或自傷行為
參、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爭點1:受益人非以「取得保險金」為目的時,得否限制保險法第121條之適用?
爭點2:若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應如何處理?
肆、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故意行為法律效果總整理

第三節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問題研討
壹、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爭點1:受益人變更之性質為何?
爭點2:無權受領人應否負返還責任?
爭點3:保險人知悉變更而仍依照原比例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貳、受益權與繼承權之區別、權益比例與保險代位
爭點4: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保險金債權是否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爭點5: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受益權之有無?
爭點6: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其受益權之比例如何決定?
參、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時點
爭點7: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是否於法院判刑確定時始為喪失?
爭點8: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僅記載「妻」,而締約時之「妻」於事故發生時已離婚,要保人並已再婚,應以前妻或現任之妻為受益人?

第六章 傷害保險與意外保險專論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壹、定額給付傷害及意外保險
貳、實支實付傷害及意外醫療保險

第二節 意外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認定
壹、法規內容
貳、意外事故之要件
爭點1:高山症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2:吸毒、吸食強力膠、飲酒中毒是否亦為意外事故?
爭點3:接種疫苗所致的失能或死亡,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4:精神疾病造成之自傷或自殺行為如何評價?
參、損害發生原因之因果關係認定
肆、意外事故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第七章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解析

第一節 關於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節 官方版草案總說明
壹、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貳、第16條
參、第21條
肆、第23條
伍、第29條
陸、第35條
柒、第37條
捌、第38條
玖、第43條
拾、第44條
拾壹、第55條
拾貳、第55條之1
拾參、第59條
拾肆、第64條
拾伍、第135條之5
拾陸、第135條之6
拾柒、第135條之7
拾捌、第149條
拾玖、第164條之1
貳拾、第168條之7
貳拾壹、第177條之2

第八章 一試模擬試題與詳解
第一回
第二回

三版序

  2021年是令全台灣人印象深刻的一年,全國在新冠肺炎的疫情肆虐下,各行各業無不受到嚴重的影響。筆者也是第一次面對著偌大的空教室,對著攝影機自言自語,將保險法「面授班」一堂堂的課程,向同學講授完畢。對於即將上考場的同學,面臨課程由實體轉為線上、司律二試往後延期,內心勢必感到恐慌、焦慮與無助。然而,在全台三級警戒的狀況下,人人足不出戶,生活步調變慢了、在家的時間變多了,除了與家人相處外,應該也會有更多的時間與自己相處。筆者在此鼓勵各位同學,趁著疫情期間,稍稍放下為考試緊張的心情,思考一下接下來的方向。短期的方向,可以想想自己準備考試的方法,有沒有偏離軌道,是不是對於枝微末節的東西鑽牛角尖?是不是對於練習寫考卷默默地逃避?是不是對於聽不完的補習班課程缺乏計畫?好好地給自己一個新的規劃,打起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中期的方向,可以思考一下考完試或疫情結束後,要去哪裡放鬆?要跟哪些家人、朋友聚聚?要培養甚麼新的專長或興趣?這些都值得先讓自己期待一下。長期的方向,可以思考一下未來的工作為甚麼要走法律?要走哪個方面的法律?為自己建構一個看得見的藍圖,幫助自己釐清人生的目標。希望與所有讀者相互勉勵。

  本次《保險法爭點即時通》的改版,主要新增了今年各校指標性的研究所考題,讓同學更加了解近期的考情趨勢而更能掌握國考的出題方向。同時也補充汪信君老師與葉啟洲老師數篇去年或今年新發表的期刊論文整理,讓同學回顧老師大作的原文時,較容易理解。最後,本書新增第八章,亦即20題筆者精心設計的一試模擬考試題與完整詳解。透過選擇題的練習,同學更能迅速確認對於學習的內容是否已充分掌握。當然,每一輪的授課結束,即便疫情之下的錄影課也不例外,都有許多熱情又有求知慾的同學,向筆者詢問課堂上未能理解的疑惑。筆者根據同學的問題,在本書第三版中加強說明容易混淆的觀念,並更正以往書中講解模糊的課文,讓同學能更有效率地掌握爭點。

  然而,每一次的書籍改版,不免俗地要感謝許多的人。首先感謝全台各地的同學,對於本書的不嫌棄,才能在二版出版半年餘,又以三版的全新面貌與各位同學見面。再來感謝波斯納出版社全體人員的賣力付出,即便在分流上班、居家辦公的艱困條件下,仍想方設法讓我不出門也能交換稿件、取得參考資料,實在非常令人動容。最後,要感謝每一位願意翻開本書的你/妳,無論你/妳已經擁有本書的初版或二版,抑或是第一次閱讀本書,能夠看到這裡,筆者都對你衷心感謝,希望這本書能成為你/妳學習保險法或準備考試之路的得力助手。願大家在這兵荒馬亂的一年,都能保持輕鬆的心情與健康的身體。

林 予
2021年6月17日於所有咖啡廳都不能內用之下的溫州街小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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